申请执行人张佃庆,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郯城县李庄镇株柏二村村民委员会,郯城县。被执行人郯城县荣宇工艺品有限公司,郯城县。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民初字第3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吴舟军审判员:吴超审判员:刘涛
书记员:王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