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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业龙与张大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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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业龙。被告张大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龙诉被告张大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龙于2013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大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业龙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业龙撤回对被告张大明的起诉。

审判员:李世明

书记员:赵丽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