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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马占泉诉被告王臣、吉林市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磐民二初字第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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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占泉,男,汉族,农民。被告王臣,男,汉族,农民。被告吉林市飞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哲,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泉诉被告王臣、吉林市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林市飞龙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占泉撤回对被告吉林市飞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金霞代理审判员:代仁龙代理审判员:刘晓梅

书记员:许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