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3

王洛丽与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西行初字第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王洛丽,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

原告王洛丽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金谷公(治)行罚决字[2013]2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洛丽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雪兰审判员::张川人民陪审员::于乾坤

书记员::梅海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