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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张东锋与郸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郸行初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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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东锋,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奇,郸城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郸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田豪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华然,郸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雪山,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徐静审判员:赵文学审判员:张传兵

书记员:董新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