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东锋,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奇,郸城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郸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田豪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华然,郸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雪山,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徐静审判员:赵文学审判员:张传兵
书记员:董新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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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东锋,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奇,郸城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郸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田豪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华然,郸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雪山,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徐静审判员:赵文学审判员:张传兵
书记员:董新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