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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靖亚军与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通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卫行初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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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靖亚军,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靖小保,1956年5月4月出生。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通大队,住所地平顶山市卫**。法定代表人魏迎旭,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邵世昂,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勤务大队干警。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运城市毕加索花园****

原告靖亚军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强制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靖亚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靖亚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亚军负担。

审判长:窦平安审判员:董亚楠审判员:何明勋

书记员:李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