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一一,女,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无业,现住卫**。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开源路湛河桥南。法定代表人:耿勇军,局长。
原告李一一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经催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窦平安审判员:董亚楠人民陪审员:王国增
书记员:李向平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