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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涂明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卫行初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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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涂明,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现住卫**。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开源路湛河桥南。法定代表人:耿勇军,局长。

原告涂明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经催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韩海生审判员:窦平安人民陪审员:王国增

书记员:李向平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