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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2

王庆电与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2)卫行初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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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王庆电,男,汉族,1954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卫**。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平顶山市东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丁学超,局长。

原告王庆电诉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已与开发商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庆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庆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电负担。

审判长:窦平安审判员:董亚楠人民陪审员:王国增

书记员:李向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