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艺。被告宁乡县玉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南路玉兴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戴水文,镇长。被告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玉潭路。法定代表人丁新军,局长。第三人宁乡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民生路商贸中心7号路。法定代表人胡建云,主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经本院庭外协调,原告肖艺与第三人宁乡县市场服务中心协商解决了行政争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艺负担。
审判长:周清香审判员:袁绍清人民陪审员:张小球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