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0

江俊龙与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9)云2822行初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江俊龙,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现住勐海县。被告: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822015236366A。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景管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杨云辉,职务:局长。出庭负责人:王彦凯,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住勐海县勐海镇景管路278号。公民身份号码530302198506100332。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涛,云南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江俊龙与被告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俊龙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争议为由,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俊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俊龙负担。

审判长:仔戈审判员:刀雪梅审判员:张焕珍

书记员:罗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