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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忠美、贺侯孝、刘秦芳、武某甲、武某乙与神木县交通运输局、神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神执字第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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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忠美,男,194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申请执行人贺侯孝,女,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申请执行人刘琴芳,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武某甲,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武某乙,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学生。被执行人神木县交通运输局,住址:神木县政府六楼。法定代表人王怀智,男,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神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住址:神木镇南东新街西巷。法定代表人龚伟,男,系该站站长。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

书记员:郑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