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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凯国与杨慧敏、杨在堂、郭娥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神执字第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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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凯国,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杨慧敏,女,1971年9月16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在堂,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郭娥翠,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郑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