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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鑫与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3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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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鑫。被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牟县。法定代表人丁继红,理事长。

李鑫申请执行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3)金执字第136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变更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于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2012)郑民四终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21579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