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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305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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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革新,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7231974********,住北海市东峰锦绣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工商大厦负责人冯登,行长。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革新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16日将执行到位的13958元划转到申请执行人林革新的指定银行账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中级法院(2012)北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