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福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何树慈被执行人:刘一德
本院在执行永福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刘一德拖欠贷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给付申请人14600元,尚欠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1999)永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莫奇云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