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丘凌才与刘一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恢执字第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丘凌才被执行人:刘一德

本院在执行丘凌才与被执行人刘一德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给付申请人2000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1997)永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莫奇云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