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家云。被执行人鱼台县银祥棉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杨家云与鱼台县银祥棉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峰祖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