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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序五与姜子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恢执字第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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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序五,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姜子龙,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序五与被执行人姜子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滕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