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唐向阳委托代理人:黄承德被执行人:刘一德被执行人:杨虹被执行人:刘章迪被执行人:刘章宇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一德、杨虹、刘章迪、刘章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永经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90000元,尚欠部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1)永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莫奇云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