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与刘一德、杨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恢执字第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唐向阳委托代理人:黄承德被执行人:刘一德被执行人:杨虹被执行人:刘章迪被执行人:刘章宇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一德、杨虹、刘章迪、刘章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永经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90000元,尚欠部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1)永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莫奇云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