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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执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法执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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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XXX银行。法定代表人:唐XX,董事长。被执行人:桂林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永福XXXX银行与被执行人桂林X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位于桂林市XX区XXX路XXX号房产中被执行人所有的第XX号地下室,第XX至XX层、第XX、XX层和第XX层设备层及其资产,并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付清申请执行人广西XXX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永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绍仁审判员:韦胜忠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