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与廖运林、陈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永法执字第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廖运林。被执行人陈宏。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廖运林、陈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合计73534.06元,后经本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9日给付了5000元,余下欠款进行分期付款,于每月10号之前归还申请人2000元,直至归还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本院将恢复(2012)永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分期给付欠款。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绍仁审判员:莫奇云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