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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群领与河南省三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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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群领。被执行人河南省三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代表人余家谋,总经理。

崔群领申请执行河南省三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郑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被上诉人崔群领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河南省三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崔群领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14584.79元、经济补偿2651.78元、加班工资698.3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487.6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三贤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