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守举。被申请执行人曹勤学,农民。
本院在执行徐守举申请执行曹勤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曹勤学不能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守举人民币68700元及逾期付款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乔喜枝系被申请执行人曹勤学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乔喜枝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徐守举清偿债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士霞审判员:庞学省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郑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