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自贡市拓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税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宏宁玻纤有限公司。被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建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麒,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拓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宏宁玻纤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拓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宏宁玻纤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拓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98元,由原告自贡市拓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引
书记员:林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