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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孙锦平与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雨商初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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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锦平,男,汉族,1969年6月13日生。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承胜,建工集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锦平与被告建工集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锦平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锦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79元,减半收10539元,由原告孙锦平承担。

审判长:李书剑人民陪审员:吴晓娟人民陪审员:陆静剑

见习书记员:刘颖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