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锦平,男,汉族,1969年6月13日生。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承胜,建工集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锦平与被告建工集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锦平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锦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79元,减半收10539元,由原告孙锦平承担。
审判长:李书剑人民陪审员:吴晓娟人民陪审员:陆静剑
见习书记员:刘颖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