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岗信用社。代表人依国兴,男,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马久泉,男,62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钱世成,男,37岁,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岗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久泉、钱世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如钢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