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某银行与王辉、张晓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眉法执字第000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文书

某银行。委托代理人李健。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张晓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眉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46456.45元及利息共计52000元。已执44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辉于2013年12月27日履行下余案款8000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本案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眉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建华审判员:冀有会审判员:王延伟

书记员:喻永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