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负责人郇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彦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乾民督字第00011号支付令,于2013年3月11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1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彦鹏上次和解执行后自觉履行了部分案件款,剩余案件款40003.59元未履行。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件款37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领取。剩余案件款及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明确表示全部予以放弃,不再追究,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1)乾民督字第0001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苑代理审判员:冉军岗代理审判员:史志强
书记员:任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