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忻城县XX局。单位住所地:忻城县。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忻城县XXX。法定代表人XXX,该镇镇长。
关于忻城县XX局申请执行与忻城县XXX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忻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忻城县XX局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2013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经审查,决定恢复对(2009)忻执字第109号执行程序。
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忻城县XX局只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偿还借款162800元,放弃剩余债权120000元及案件款利息并同意法院对本案予以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忻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蓝建武审判员:盘日意代理审判员:韦善导
书记员:蓝晓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