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负责人吴华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梅飞、窦口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职员。被执行人镇江市光辉油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镇江市林隐路** 被执行人镇江市华宇制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开发区纬二路** 被执行人镇江园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滨河路花鸟市场**
申请执行人镇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光辉油漆建材经营部、镇江市华宇制罐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园林建筑材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徒辛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30588.61元,申请执行费为15710元,合计1346298.61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歇业多年,现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徒辛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焱
书记员:宋承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