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与申静萍等七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6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被执行人申静萍被执行人靳增力被执行人赵戈被执行人王文龙被执行人孙新被执行人程爱国

在执行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诉申静萍、靳增力、赵戈、王文龙、孙新、程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申静萍、靳增力、赵戈、王文龙、孙新、程爱国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笫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