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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雪娥与被执行人梁秀惠、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狮执行字第2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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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雪娥,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梁秀惠,女,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梁秀惠,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黄雪娥与被执行人梁秀惠、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梁秀惠应偿还黄雪娥借款1456000元,福建石狮市五星彩印有限公司在其位于石狮市洋霞服装面料综合市场内28号楼房地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20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飞跃审判员:谢良荣审判员:邱长途

书记员:黄绍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