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耀州区支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耀县支行)。地址耀州区。法定代表人薛保琴,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宝龙,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耀州区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耀州区支行职工。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耀州区分公司(原名铜川市耀州区电信局)。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郭广龙,局长。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邮政局。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赵保民,局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耀州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耀州区支行)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耀州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耀州区电信分公司)、铜川市耀州区邮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4日作出的(2004)耀法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耀州区电信分公司、铜川市耀州区邮政局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农行耀州区支行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6304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24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农行耀州区支行支付借款及利息合计1630400元。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农行耀州区支行与耀州区电信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耀州区电信分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农行耀州区支行45万元借款。二、取消耀州区电信分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45万还请后,放弃对耀州区电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按时归还,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4)耀法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标的额中45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文审判员:张彦锋人民陪审员:赵文国
书记员:刘满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