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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赵华与被执行人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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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华,女,汉族,1977年9月18日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现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人,现住铜川市耀州区,现下落不明。

赵华与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耀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小平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赵华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3月14日依法立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张小平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文审判员:张彦锋人民陪审员:赵文国

书记员:刘满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