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沙河市京广路中段西侧。被执行人任国平,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任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邢东开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庭于2013年6月24日在沙河工商银行冶金基地支行扣划被执行人任国平0.09638万元,其中(2013)邢东开执恢字第14号标的为0.05663万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和解执结此案,现将剩余0.03975万元转至本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4万,现剩余0.10025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邢东开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程德志执行员尹明豪执行员黄广晋
书记员:郭超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