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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王建华、林黎明、宁海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北执恢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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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法定代表人:朱逸文。被执行人:王建华。被执行人:林黎明。被执行人:宁海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秋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华、林黎明、宁海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2011)甬北商初字第65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已就被执行人宁海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房地产进行拍卖,但由于该公司原部分职工占据部分宿舍,进行信访,暂时无法变现,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甬北执恢字第1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李文辉

代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