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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王琦珉、吴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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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志江。被执行人:王琦珉。被执行人:吴国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琦珉、吴国珍[(2013)甬北商初字第13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国珍已被海曙法院判刑,两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海曙公安查封,经申请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37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