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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百花园支行与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丙有限公司、戊有限公司、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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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百花园支行,住所地深圳市某地,组织机构代码XX。负责人张某。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地,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胡某。被执行人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莫地,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己。被执行人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某地,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

申请执行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百花园支行与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丙有限公司、戊有限公司、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xxxx)深中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xxxx)深中法执字第xx号。2007年6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粤高法执指字第xxx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该案指定由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6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粤高法执指字第xxxx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该案指定回本院执行。2012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13年6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宁民二破字第x-x号《通知》,称A有限公司提出对B有限公司(原丙有限公司)进行重整,该院已受理,相关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013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回函》,明确本案不再对被执行人戊有限公司持有C有限公司80%的股权进行评估;该行将向西宁市宏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对本案已查明的相关股权,申请执行人明确不予处分,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莹莹代理审判员:尚彦卿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刘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