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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深圳市合泰享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华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3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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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泰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泰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04)××执二字第××号。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依法作出(2006)××执指字第××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该案指定由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06)××执字第××号。2010年6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执指字第××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该案重新指定回本院执行,案号为(2011)××执字第××号。在执行过程中,鉴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和东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正由本院执行局监督处审查处理中,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依法作出(2011)××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1)××执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2011)××执字第××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经查询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均无开户记录或有效查询记录。本院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嘉和德工贸有限公司享有6.66%的股权,对深圳市利锦丰实业有限公司享有15%的股权,对深圳市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享有26.7766%的股权;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金华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62.893%的股权,对深圳市海润发贸易有限公司享有71.9101%的股权,对深圳市嘉和德工贸有限公司享有33.333%的股权,对深圳市丰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40%的股权,对深圳市延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10%的股权,对深圳市铭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10%的股权,对深圳市鹏嘉发实业有限公司享有66.0326%的股权。对上述股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处分。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侧大庆大厦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为634.2平方米的产权;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发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侧大庆大厦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为315平方米的产权。本院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中心向本院表示,该中心已于2011年2月复函本院,深圳市福田区大庆大厦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可以预查封的范围,该中心无法协助本院办理预查封登记,因此无法办理继续查封。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以及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股权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鹏程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