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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于甲深圳办事处与乙有限公司、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深中法执字第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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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甲深圳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某地。负责人黄某。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地。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地。法定代表人王某。

关于甲深圳办事处与乙有限公司、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XXXX)深中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5亿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4月16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丙有限公司名下XX共计29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XX号、深房地字第XX号、深房地字第XX号、深房地字第XX号、深房地字第XX号、深房地字第XX号、深房地字第XX号、深房地字第XX号、深房地字第XX号、深房地字第**………。2012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某有限公司90%、某有限公司20%的股权。2012年4月27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扣划款项51297.5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两个账户分别扣划款项11936.92元、1000013.89元。前述款项扣除执行费13032.48元,剩余款项1050215.8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5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证券账户:XX)所持有的ST康达尔(证券代码:000048,证券性质:无限制流通股)2164股。2012年5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XX、XX、XX、XX、XX5、XX、XX的车辆。2013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并解除执行措施的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前述财产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XXXX)深中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激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尚彦卿

书记员:刘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