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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巨鹿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邢执字第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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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巨鹿县支行,机构代码:YA022828-7。住所地巨鹿县魏征北街。负责人白继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三昌纺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21632921。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国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彦华,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豪,国。被执行人李树飞。被执行人陈国勋。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彦华,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巨鹿县支行与河北三昌纺织有限公司、李国豪、李树飞、陈国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6.2295万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调查,河北三昌纺织有限公司虽有土地、房产但在另案抵押。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邢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书堂执行员李银岭执行员刘振宗

书记员:李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