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林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恢字第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某某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64年2月01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景路**别墅,身份证号码4408041964********。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某某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判决利息、加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9520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除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某某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10元(扣缴执行费259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23651元)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林某的妻子杨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深龙法民一执加字第2号民事裁定,追加杨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广东某某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林某、杨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愉快审判员:李洁莹代理审判员:李忠华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