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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某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字第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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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178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院辖区内,该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春秀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