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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辉县农村商业银行与张胜利、师中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辉执恢字第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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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辉县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高雪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胜利。被执行人师中付。被执行人张来永。被执行人张春旭。被执行人徐运荣。被执行人张清现。

辉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张胜利、师中付、张来永、张春旭、徐运荣、张清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六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利息5164.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75元及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张胜利履行案款35098.56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月军代理审判员:吕春新代理审判员:周在龙

书记员: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