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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蔡其新与被执行人陕西恒安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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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其新,男。被执行人陕西恒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年兴,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蔡其新与被执行人陕西恒安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其新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000元,案件受理费86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3786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