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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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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萍,女。委托代理人赵恩西。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负责人岳志刚,该支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萍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已经支付申请人5000元,申请人李萍于2013年3月4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40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