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鸿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康长安,男。被执行人张晓云,女。被执行人陕西金康源工贸有限公司。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长安、张晓云、陕西金康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贰佰捌拾万元整(2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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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鸿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康长安,男。被执行人张晓云,女。被执行人陕西金康源工贸有限公司。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长安、张晓云、陕西金康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贰佰捌拾万元整(2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