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负责人付立评。被执行人张新旺,男。被执行人刘西琴,女。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强轻型房屋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曾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新旺、刘西琴、西安市新强轻型房屋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1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市新强轻型房屋建筑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11号5幢,产权证号分别为1100106024I-29-5-30301、1100106024I-29-5-30402两套房产。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11月15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54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西琴、张新旺、西安市新强轻型房屋建筑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