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负责人曹永新。被执行人江本涛,男。被执行人叶飞,女。被执行人汤三兴,男。被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江本涛、叶飞、汤三兴、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758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5833.34元,利息13016.0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正与被执行人在协商解决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10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